山东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2-11-21
 

山东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山东农业大学得到了的飞速发展,这与广大校友和海内外友好人士的关注和支持是分不开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广大校友与学校的联系,方便校友实现回馈母校、建设母校的心愿,经山东省教育厅、民政厅批准,山东农业大学成立了山东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将对各类捐赠项目进行统一管理,更好地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借鉴国内外著名高校的经验,鼓励校内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的效益。由各级政府拨款建立的资助科学研究的项目或基金和其他各种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项目或基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教育发展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山东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民政厅正式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

第四条教育发展基金会按照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统一协调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基金会办公室与校友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五条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以合法的身份,按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动员和引导海内外广大校友和友好人士,为山东农业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资金。

第七条基金会下属各部门的基本职责:

(一)办公室:

1.拟定接受捐赠、财务管理、资金运作、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2.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的咨询服务;

3.审核、办理基金会及下属各部门、各单位、各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的有关手续;

4.负责教育基金会各种证件的年审工作;

5.负责各类捐赠证书、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二)项目管理部

1.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2.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3.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基金会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

4.积累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三)财务管理部(由校财务处协同管理)

1.跟踪了解捐赠的到位情况,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2.执行严格的钱物交接、保管和财务审计制度,捐款支取需经财务处、基金会共同签字方可支取。

第二章教育发展基金的募集

第八条教育发展基金主要来源

(一)学校已有的各种捐赠;

(二)广大海内外校友、企业、社会友好人士的自愿捐赠;

(三)教育基金及学校其他资金的银行利息;

(四)企业、个人在校设立的各种奖、助学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教育发展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会是经山东省教育厅同意,民政厅批准并正式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代表山东农业大学统一接受社会各类捐赠。

(二)基金的募集本着“自愿捐赠,多少不限”的原则。通过宣传“昨天你以学校为荣,今天学校以你为荣”;“饮水思源,情系教育,点滴爱心,回馈母校”等倡议,争取广大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三)发展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募集项目和长期捐赠计划,报理事会审议。由基金会办公室协调对捐赠项目进行宣传和通知,鼓励二级学院(单位)积极开展募集活动。

(四)由基金会办公室提出有关的奖励办法,报理事会审批。

(五)严格与规范接收捐赠手续。接收捐赠工作,由教育发展基金会统一负责,学校二级单位及有关部门自立募集的基金和接受的捐赠必须归口在校基金会办公室统一登记。接收捐赠后,向捐赠者出具合法凭证,颁发证书。基金款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执行严格的钱物交接、保管和财务审计制度,捐款支取需经财务处、基金会共同签字方可支取。

第三章发展基金的管理

第十条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账目。各项基金的使用本着“公开透明、科学管理、合理分配、择需资助”的原则,使基金发挥最大的效能。基金会各项支出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按照有关基金的章程和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的各种对教师和学生的奖励,需由基金会会同学校有关主管部门(人事处、学工处、研究生处、二级学院等)根据基金会有关规定和相关基金的章程及实施细则统一组织评选、审核和监督。

第十三条各项基金由基金会会同财务处统一进行收付款项、开具收据、编制报表、颁发证书等的管理,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省民政厅)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基金会办公室须于每年年初向理事会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获资助单位和个人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十五条由二级学院(单位)募集的资金,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并按照比例进行划拨、定向使用。

第四章发展基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基金使用范围

1、为山东农业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的合法投资;

2、资助有益于国家建设和学校发展的教学、科研项目;

3、奖励在教学、科研和教学辅助等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在校教职员工;

4.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5.资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基金项目;

6.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定向使用。

第十七条基金使用审批

1. 基金会每年十一月以前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基金会办公室按计划实施督办。预算计划外的使用项目,由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后方可实施。

2.建立基金使用审批管理权限规定,严格执行山东农业大学大学财务管理制度和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3.对资助项目,基金会有权组织专家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基金会除提出整改意见外,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可协同财务处停止资助并收回资金。

第十八条捐赠后期服务与管理

(一)重点抓好按捐赠者意愿建设的项目,定期向捐赠者通报建设进展情况。

(二)做好对捐赠者致谢的工作,保持与捐赠者经常性的联系。

(三)做好为捐赠者服务的各项事务。

(四)在《校友通讯》中设立基金会半年报,送达理事会、学校领导以及相关部门和捐赠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基金会鼓励一切关心与支持山东农业大学建设发展的校内外机构和个人经基金会批准,为基金会寻求社会支持提供信息、策划项目、牵线搭桥。任何机构与个人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擅自以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者协商处理。解释权归山东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