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税资质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经认定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其取得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山东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三年有效。
山东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免税政策
(一)企业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