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山东农业大学捐赠协议书
甲方(捐赠方):
乙方(受赠方): 山东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丙方(执行方):
为支持山东农业大学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自愿捐赠下列财产给乙方。
现金:(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赠与财产用途:
丙方应将捐赠款主要用于
第三条 赠与财产的交付时间:
第四条 赠与财产的交付方式:
1、甲方通过银行转账,将捐赠款汇至乙方指定的专用账号
户名:山东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开户行:泰安市建设银行农大支行
账号:37001698108050149487
2、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将赠与财产及其所有权凭证交付乙方,并配合乙方依法办理相关法律手续,乙方不得提取管理费、办公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3、乙方收到甲方赠与财产后,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接受凭证,并登记造册,妥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监督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获取相关报告。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如实答复。
第六条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赠财产,负责资金管理、财务合规,对甲方和丙方负责。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用途,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捐赠款。
第七条丙方负责制定并执行捐赠财产评选细则,组织评审、发放等工作,要符合乙方章程限定用途及公益财产独立性要求,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对捐赠财产管理和执行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并向甲方和乙方报告执行情况。
第八条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不可抗力事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外两方,并向另外两方提交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证明。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成立后,不能撤销,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山东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丙方(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